针对被设置为取保候审状况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取保期间内相关规定,随时听从传唤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此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具体规范:
(1)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禁止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区;
(2)如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接到传唤时,要按时到案如实交代问题;
(4)不得利用任何途径或手段对证人进行干扰妨碍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