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条件大致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如若相关人员并未获得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署的合同便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当双方达成之协议并非出于真实意愿,此种合约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再次,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中所针对的效力性以及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阶段无法执行。
此外,那些严重偏离公序良俗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合同同样会面临失效的命运。
最后,那些明知故犯,通过联合行动对他人利益构成威胁的合同终将被撤销。
而对于合同的有效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几大基本要求:
第一,签约方必须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而言,其作为合同的主要参与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换言之,其需具备独立进行法律交易所需的足够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而言,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式则稍显复杂,仅在其经过合法登记,且认证的经营范畴内进行的经济活动,才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在此类组织的经营领域内部,他们制定的协议才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其次,协议内容须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
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首要条件。
倘若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或是采用欺诈、压迫等手段达成,或是基于他人的困境、或是逃避法律,或是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形下做出行为,这些都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应。
再者,合同不应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可违背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
合同的内容及其目的务必遵守国家法律与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若在法律法规未指明的情形下,也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所禁止的种种规范。
同时,合同内容及目的也务必要避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最后,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和程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