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某购物中心内不幸跌倒受伤,购物中心未必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若顾客意外跌倒之原因乃该购物中心未履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那么购物中心则必须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如若顾客的跌倒是由第三方行为引发,则只需购物中心能提供有力证据以证明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便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或可能需负担法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考虑到购物中心已竭尽全力履行安保义务,而顾客仍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购物中心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