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当
消费者对于自己尚未使用或享用完毕的手机产生厌倦心理,决定不再持有该款商品时,意味着他或她将不再继续按照与销售商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然而,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个核心问题:
既然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那么在未有法定解除条件或非因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导致买卖关系解除的情况下,消费者若无法继续保持购买手机的意愿,会构成何种性质的
违约行为?对此,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究竟是出于何种原因而做出这样的决定。
在手机分期付款协议履行期间,如若并无法律规定或者由双方事先明确约定允许解除买卖合意的情形,消费者一旦选择拒绝接受手机,便可能被视为违反了相应的
合同条款,需为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通常而言,这意味着他们须向销售商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作为
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