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满足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尽量优先考虑使用国有或公有土地来进行调节,若无法通过这种方式妥善解决,或者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被征地者的生产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则应向有关人员发放补偿费用或者补助费用。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部门与用地单位以及被征收土地者共同协商评定。
对于普通土地而言,其补偿额度可以依据近两年到四年内该地区的固定产量总价值确定;
对于茶山、桐山、鱼塘、藕塘、桑园、竹林、果园、苇塘等特殊性质的土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2、当出现因征地导致需要拆除居民住房的情形时,应当确保原住户继续拥有住房,并向房屋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房屋补偿,亦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发补偿款。
对于被征收土地中的水井、树木等具体实物以及农作物,均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发放补偿费用。
无论何种补偿费用,均由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