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购买的机动车辆的车牌号码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车牌号码如此,实际上连同机动车辆本身亦属于夫妻共有财物。
需要明确的是,车辆与车牌号码乃不可分割之整体,若该辆机动车辆系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前就已购置的,则机动车辆与车牌号码皆属于当事人的私有财产,故关键在于衡量机动车辆获得的时间节点。
2、共同财产,即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富。
对于双方均具备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涵盖物质资源、资本金或者抽象财富等领域;
在分配财产的过程中需严格依照国家法规,以统一度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以下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设立此项制度意在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法定权益和财产收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并且确保在夫妻与第三方进行商业交往时能够达到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权享受相同的处理权。
以上便为主旨阐述了法律规定之中,夫妻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相关事项。
夫妻之共有财产性质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应对全部共同财产,不论其份额,都应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
不能仅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来决定他们在共有财产中的所有权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