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若违反权力执行,且其行为有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以及个人逃脱监管等方面问题的话,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逮捕。
具体来看,该法典第八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已经掌握充分证据表明其涉嫌犯罪并且可能会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尚不能有效预防以下可能产生的严重社会危险性,那么就应该将其依法逮捕:
(1)有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明确现实风险;
(3)可能存在毁灭、篡改证据,干预实体证言,或者串供的行为;
(4)存在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
(5)存在试图自杀或逃离监管场所的企图。《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