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尊贵的父亲在其生命旅程中的某个时刻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文件,那么我们将应依照遗嘱内指明的序列及份额来承继他留下的遗产资产。
倘若并未订立此类有效的遗嘱,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准则所规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此等法律安排下的第一阶段继承人包括了尊贵的配偶及子女们,即属于正当婚姻内出生的孩子。
第二阶段继承人主要涵盖了亲生的父母,也就是提供生育养育之恩的长辈。
这类继承人还包含了祖父辈或曾祖父辈的亲人以及亲戚。
从继承开始的时刻,首先应由第一阶段的继承人接手处理遗产分配事宜,接着再轮到第二阶段的继承人参与其中。
若在这两个阶段都无合适的继承人存在,这样的情况下会有法律规定的第三阶段继承人介入。
同样是在同等的继承序列中,每个人所得的份额应该被制定为相等,但假如所有的继承人达成共识,这个规定可以暂时搁置。
这里所提到的“子女”,不仅仅限于以合法婚姻形式生育出来的孩子,也包含有通过非正式途径生下来的孩子,或是拥有抚养关系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而这里所提到的“父母”,除了指自然生育出来的父母之外,也可能是通过自愿领养而来的父母或拥有抚养关系的父母;
再者,这里所谓的“兄妹姐弟”,既可以是同一个父母孕育出来的血脉,也可以是由于种种特殊原因产生的近亲,如养父母或者是有着抚养责任的继父母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