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时仍旧未能清偿完毕的
房屋贷款,通常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这是由于房屋乃为你们夫妇二人的
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此
房产归属于某一位配偶单独所有,且贷款又为其以个体自有资金进行偿还,那麽该笔
债务实则应被认定为这位配偶的私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