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误工费之数额设定,应依据受害者遭受损害产生误工之时长及收入状况加以明确。
首先,关于误工时长方面,需参照受害者所接洽治疗之医疗卫生机构所发出的相关证明得以确认。
参考以下几类资料以证明误工时长:
(1)病历或者医院总结报告等。
此类资料通常会详细记载受诊时间,医师建议的休养时间、加强营养需求以及可能需要专人照顾等关键信息。
(2)误工证明。
对于有固定工作场所且具备条件的受害者来说,可申请由用人单位出具误工费用支付的书面证据,并在该函件之上盖予公司公章,增添公信力。
(3)误工期司法鉴定证书。
若对方对上述证明持有异议抑或存在争议,可要求进行误工期司法鉴定,以求确认误工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行为最好经过双方共同委托或通过法院指派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进行,以免出现单方委托所导致的鉴定结果遭到对方否认,进而引发复评需求。
其次,就误工费的计费标准而言,应考虑患者是否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对于拥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人,其所在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同时注明受害者在单位的工作时常、职位及其近一年来的平均月薪等信息;
而对于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则可提供过去三年内的收入情况证明,具体包括所从事的职业、所在地区、工作性质等内容,同时附带上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若上述所有材料均无法得到提供,那么受理法院将根据当地同行业或相似行业在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