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五位连带保证责任人同时共担保证责任并已达成明确的各自分担比例,则应依此比例进行清偿。
在债权人与保证责任人之间的关系中,如若双方已预先作出约定需从债务人处首先先行支付债务的话,债权人便可依法请求首先履行债务人本应负担的那部分债务。
倘若未曾有此类约定的情况下,则保证责任人须依照担保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何一位连带保证责任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
而在保证责任人在其责任得到某程度上的承担之后,也理应有权利相对应地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追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