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物拆除之强制性的执行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相关方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且亦未就此提起
行政诉讼;
其次,此类强制行为的实施需基于已做出并生效的补偿决定之上进行;
最后,被征收者在协议中应明确得到现金补偿、
产权兑换房屋以及周转住房等多项待遇。《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