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我国的法制环境下,对于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的应用,我们设置了以下几个详尽且严格的限定条件:
首先,涉及到的是救灾、扶贫以及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义责任密切相关的赠予关系,对于这些赠予关系中的合同权益,任意撤销权在此类情况下应被视为无效;
其次,经过公证处庄严确认过的赠予合同,其任何形式的撤销行为均将被视为非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