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达成离婚意愿,此时应在一方当事人的主要居所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和办理;
但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需在明确的被告住所处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展开相关程序。
假定被告并不实际拥有住所以及居所,那么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同样具有受理资格。
然而,若是被告住所地与其频繁活动的区域并不统一,便应该依据被告的日常活动地点来确定有权管辖的具体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同一案件的多个被告,无论他们在哪些地方拥有住所或居所,司法管辖权均归属于它们各自所在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