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交
付定金的协约属于从属协议(SubordinationAgreement),在双方按照约定应当交付定金但未能完成该义务的情况下,不构成对于主导协议(MasterAgreement)的违约;
然而,如果是在交付
订金的协议中,那么它将被视为主导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相关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订金,就必须承担对主导协议的
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当支付订金的乙方或接受订金的甲方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时,他们无需承担失去预付款的风险或者需双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因为订金仅仅能够作为
损害赔偿金。
再次,在法律规定层面,
定金的金额是有所限制的,但是,订金的具体金额则由双方自行为之,且通常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性限制。
最后,虽然定金具备
担保功能,但订金本质上处于单方面行为的地位,因此缺乏显著的担保性质。《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将于12月31号失效)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