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关心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皆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帮助您应对此类情况,我们必须强调,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有责任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以向所有被动迁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
具体来说,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开的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决定。
当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不仅要兼顾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情况、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应与需求关系等因素,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人口规模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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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此种区片综合地价应当定期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发布,建议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更新。
例如:
在2018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望城片区的征收补偿标准为以下内容:
1)搬家费用:
每个家庭可以获得1000元的补贴(分为两次各需支付5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18个月之内,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每月可生长至10元;
如果在18个月到30个月之间,该费用涨至每平米每月15元;
超过30个月后,则将涨至每平米每月20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