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盗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实施者必须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实施了至少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其次,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多次进行盗窃的行为被视为连续罪行之一,应当按照盗窃罪来累积其犯罪数额,倘若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定罪标准,则必须依法对其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最后,所谓的盗窃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和采用隐蔽手段,窃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在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主要涉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通常为实物资产。
然而,不动产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门窗以及生长在土地之上的树木等也可能成为盗窃罪的标的物。
(2)在客观方面,这类罪行主要表现为通过秘密方式窃取公共或私人财产并将之转移至自身掌控之下的非合法占有行为。
(3)主观方面,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社会民众,且仅能由自然人构成。
(4)客观方面,该犯罪活动表现出的是直接故意,即犯罪人明确知道所窃取的物品属于他人或单位所有或持有,尤其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而行窃的行为具有明显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