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公司可在经过批准的经营领域之内展开对外经营活动,并可以其自身名义作出权责明确的合同签署行径。
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它无法独自拥有相关权益或承担对应的责任,这些都将由总公司全权享有及承担。
尽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总公司所属的各职能部门有所区别,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便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员,因此得以有机会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同时其行为也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障。
在处理对外签约事项时,分公司大都会在总公司授权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但对于那些超越授权许可范畴签署的合同,其有效性问题应从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若此类合同被解读为效力待定,那么只有在总公司表示认可之后才能生效。
若总公司不予承认,则该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若构成显而易见的代理情形,那么即便超过了授权许可范围,但由于其法律后果仍然由总公司承受,故这种情况下所签合同依然具备法律效应。《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