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在我国诉讼法体系下,向法院申请并经许可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在婚姻纠纷的背景之下,要求共享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这类法律程序都必须依赖于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通常会被推给原告方,他们有责任通过提供书面资料、货物或其他实际存在的证据,来证明该财产确实属于他们婚姻中的共同财产。
而共同财产,正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限定的一样,乃指法律认可、且在夫妻双方生活中实际占有及使用的资产。
这些共同财产可能是物质层面的钱财、工具或者能源,也可能是抽象的、难以实体化的财产,例如知识产权、知识资产等等。
在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关的国家规定,采用统一的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
将夫妻财产定义为共同所有,旨在限制和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此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持夫妻关系的平等和谐,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夫妻与外部之间的交易安全。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对于共同的财产拥有相等的管理权。
这一点主要明确了夫妻在共同财产方面应如何行使所有者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实际上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故此,夫妻双方应对整体共同财产应享有无差别福利,担当相同的责任。
而不应以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高低作为判断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力大小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