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为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实现。
若当事人双方就涉及离婚事宜以及子女监护、财产分配达成共识,便可前往婚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议离婚流程处理。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新规开始,协议离婚环节需历经30天的离婚冷静期。
目前,协议离婚的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提出离婚请求。
夫妻两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婚姻关系证书等所需资料,同时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亲自至婚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
其次,初步审核阶段。
负责婚姻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确认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则应当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再次,进入离婚冷静期。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30日内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任何一方可撤回此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严格审批过程。
离婚冷静期满后的第30天内,当事人须携同相关证件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最后,发放离婚证书。
经以上各步骤严格审核无误后,婚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既定工作准则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