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离世后,老年人能否取得其遗产,需视特定情形而定。
若子女生前已作出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此时应遵循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未涉及到其父母,则父母并无继承之权与继承份额。
倘若在子女生命终止之后,父母亦殇,在子女并无设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此种情势下,父母得以享有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待父母离世后,他们所继承的份额即成为遗产,可依循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继承手续。
若父母在子女之前离开人世,在此情况之下父母是无法获得子女遗产的继承资格。
此外,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对逝者配偶的财产权益进行详细分析,必须先行析产后方能进行正常的继承。
至于那些在子女生活中承担了主要照料责任的,可以考虑为其适当分配更多的财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