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类金融资产的时长不得超出六个月的时间,而对不动产的查封与扣押期为一年,对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则不得超过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基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需求所必须的房产和生活物品,经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确保被执行人和其家属能够达到基本生活标准所需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具后,可以进行相应的执行工作。
同样地,对于被查封或扣押的动产,法院有权直接实施控制措施,如将该项财务移交他人保管,应在该物之上加盖封条或采用其他方式来充分展示查封或扣押的法律效力。
关于不动产的查封,法院需要在现场张贴封条或发布公告,同时可以提取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财产权益证书。
另外,凡是涉及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都应当通知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否则,这样的处置行为无法对抗其他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同类行为。
在此还需强调,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被执行人保管的财物,只要其继续使用并不影响该项财物的实际价值,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反之,若由人民法院或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财物,保管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