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传唤,若被传唤者未能依令前往且无合理缘由,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采用强制性的方法实施传唤。
这种强制性传唤,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种重要的行政案件时,对于那些在无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无法携带或故意逃避传唤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嫌疑人员,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他们带到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特定的地点,以便进一步调查和审讯。
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刑事传唤则是公安机关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经过传唤但却未如实回应且无正当理由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暂时拘留留置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人民法院认为某些应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仍无故不出庭、缺乏正当理由的时候,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即拘传。
无论是哪一类的传唤,如果被传唤者未能如约抵达或拒绝配合,那么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构均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实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