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在此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被监视居住者应遵守的诸多义务: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事先许可,他们不得擅自脱离执行监视居住地点;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他们也不能与其他人进行面对面或通讯交流;
再次,当被执行机关传讯时,他们必须迅速反应,按时到达;
此外,他们禁止采用任何方式来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客观性;
最后,不得破坏、隐匿或篡改可能成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资料,也不允许同案件相关人员之间互相串供。
为了确保监管的有效实施,被监视居留者还需将自己的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执照等重要文件上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监视居住其实就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擅自离开规定的区域,而采取的一种具有约束性的强制措施,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