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若原告收到
传票后,毫无合法合理的理由而未到场参加庭审,亦或是庭审期间擅
自离场,可判定为其自动撤销
诉讼请求;反之,若被告未依据传票被
传唤到庭却拒绝出席,则可直接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对于
离婚纠纷案这类涉及身份关系变动的案件,
当事人须亲自出庭参加审理,除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出庭,否则应当通过
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婚姻解除关系关乎个人及家庭重大事务,为了确保审判公正与透明,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都会严格要求被告方提供书面意见。然而这并非尽善尽美之策,因为如何确定该书面意见是否真的出自被告仍是个难题。为此,被告应在正式开庭前亲自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书,或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公证认证,再由授权的
代理律师提交给法庭,如此一来,被告便无需亲自出面参与庭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既未能到位出席庭审,同时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那么即便他已经委托了
代理人,法庭仍然会将其视为"缺席"进行处理,并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这种情形无疑会对被告方造成极大的权益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