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阐述的观点是,即使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
逃逸,但如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表明并承认其罪行,那他仍然能够建立
自首情节。
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依据我国《
刑法》,
自首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符合其成立要件的
犯罪情形,包括《刑法》中的各项具体条文。
第二,尽管“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主动归案自首”这两个行为是受到不同的主观意图驱动而产生的,但它们应视为彼此独立的法律事件,因此应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评析。
第三,对于那些能够
主动投案且诚实地供述其罪行的
交通肇事逃逸犯来说,适用自首原则有利于是鼓励此类肇事者勇于承担责任、悔过自新。
此外,这样做也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事实真相,确定责任归属,及时补偿受害方,使得案件得以迅速侦破、审核完成,从而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