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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的几种情形是哪些

首先,我们需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下是不得进行减刑的:
其一,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实行缓刑犯罪分子。
其二,如果该行为人未能遵守监规,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改造,也未表示出真正的悔过之意,那么他们是无法申请减刑的。
其三,例如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一旦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法院便会根据犯罪事实以及情节轻重来确定是否在他们的死刑缓期执行到期后,将其减化为无期徒刑,并且终身监禁,不能再有任何形式的减刑或假释机会。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不能进行减刑。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什么是减刑吧!具体说来,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首先,减刑的对象主要指处于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们;
2、其次,减刑的对象要满足某些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种;
3、再次,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减刑主要体现在刑种的变更上面;
4、而要想申请减刑,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件;
5、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减刑与实体法密切相关,但它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法律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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