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离婚协议之后,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反悔的。
然而,这仅仅限于双方当事人尚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
也就是当双方都已经正式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将已备案的离婚协议加以确认,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否则是不能够轻易反悔的。
倘若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之后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有欺骗、压迫对方的不当行为,那么法院有权作出判决撤销这份离婚协议或者对其做出适当的修改。
此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首先,要详细写明双方的个人基本资料,例如姓名、性别、年令、家庭住址以及双方的结婚证编号等详细信息;
其次,对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共识的意愿要予以明确表达;
再次,应当明确规定关于子女抚养权所属的问题,以及抚养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
最后,针对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房产、居家用品、现金资产、债权等给予明确的划分处理,同时也应该清晰地展示夫妻共同背负的债务的责任分配。
需要强调的是,结尾处必须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名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