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会见过程中,除了需关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原则之外,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不会让被关押者使用通讯设备,且在会面期间不夹带信件、现金及各种物品,尤其需要留心观察被会见人的精神面貌和心理动态变化。
(二)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均应针对会见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展开深入研究,对其提供的证据线索以及案情线索仔细进行剖析,对于应当进行取证的事项应当及时取证,同时需要申请取证的也应尽早提出请求。
这是因为唯有通过严密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确保会见效果,会面前的准备工作务必做到充分周全。
临行前往会见之前,应对委托手续的填报是否完备、律师事务所得出的会见公函的领取和填制是否合规、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者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等证件进行最后检视确认,如若本次会见所涉及的重点内容颇丰,则应当事先整理并列出详尽的提纲以备参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