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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3-23 18:00:04 已帮助1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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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一)在会见过程中,除了需关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原则之外,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不会让被关押者使用通讯设备,且在会面期间不夹带信件、现金及各种物品,尤其需要留心观察被会见人的精神面貌和心理动态变化。
(二)每次常规性的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均应针对会见获取到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展开深入研究,对其提供的证据线索以及案情线索仔细进行剖析,对于应当进行取证的事项应当及时取证,同时需要申请取证的也应尽早提出请求。
这是因为唯有通过严密的"证据",才能有效地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确保会见效果,会面前的准备工作务必做到充分周全。
临行前往会见之前,应对委托手续的填报是否完备、律师事务所得出的会见公函的领取和填制是否合规、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者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等证件进行最后检视确认,如若本次会见所涉及的重点内容颇丰,则应当事先整理并列出详尽的提纲以备参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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