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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们在此讲解关于提起离婚诉讼所需的必要条件,它们分别为:
首先,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是与被诉方具有正当婚姻关系的主体;
其次,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合法的配偶身份;
再者,该诉讼的发起人必须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去参与这场法律纠纷;
不可忽略的是,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递交一份明确详细的离婚起诉状以及副本各一份,其中应当包括清晰的诉讼请求、详实的事实依据、充分的理由陈述、全面的财产分割方案、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有力证据支持等内容;
最后,原告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许可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同样重要的是,原告必须向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递交这份离婚起诉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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