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无论是由于配偶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是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均不受任何影响。
未能直接照顾子女的一方必须按照离婚协议规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去履行赡养责任,按期将所需的抚养费用支付到子女手中。
若夫妻双方决定各带一名子女共度余生,则无需互相承担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用。
若两个子女皆为一方所有,那么该方所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数额便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他们的亲生父母所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以及所在地的整体生活水准加以衡量。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用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计算和支付。
而对于须同时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抚养义务的家庭,相应赡养比例可适当上调,但需注意,这一最高限制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稳定收入的家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则可参考当年度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以此为基础按上述比例来确定具体金额。
如存在特殊情形,抚养费支付比例也可能会有所提高或降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