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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收赃罪是共同犯罪吗

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行为与收赃者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差异。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收赃行为也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本质是指行为人对其明知是犯罪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处理,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等其他掩盖或隐藏的行为。
这种行为若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将构成刑事犯罪
另一方面,盗窃罪,通常情况下是指以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为目的,未经允许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且此种行为已经达到法定数额门槛的犯罪活动
对于收赃者而言,如果其知晓购买的物品来源于盗窃行为,并且此两种违法行为同时被发现并查处,尽管他们之间存在某些关联性,但是两者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视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定罪处罚
仅当收赃者事先与盗窃者联手谋划并实施了盗窃过程,而之后又对所盗窃之财物进行收购时,才能够认定他们各自具备犯罪协同犯意,只是在犯罪分工上有所不同罢了,因此他们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人,分别按照盗窃罪受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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