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实施
盗窃行为与收赃者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差异。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收赃行为也称为“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本质是指
行为人对其明知是犯罪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处理,包括
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等其他掩盖或隐藏的行为。
这种行为若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将构成
刑事犯罪。
另一方面,盗窃罪,通常情况下是指以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为目的,未经允许秘密
窃取他人财产,且此种行为已经达到法定数额门槛的
犯罪活动。
对于收赃者而言,如果其知晓购买的物品来源于盗窃行为,并且此两种
违法行为同时被发现并查处,尽管他们之间存在某些关联性,但是两者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视为独立的
犯罪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定罪
处罚。
仅当收赃者事先与盗窃者联手谋划并实施了盗窃过程,而之后又对所盗窃之财物进行收购时,才能够认定他们各自具备犯罪协同犯意,只是在犯罪分工上有所不同罢了,因此他们可以被视为
共同犯罪人,分别按照盗窃罪受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