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基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核心因素:在婚姻建立时的基础条件、和谐美满的婚后生活以及他们离婚的根本原因,并结合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况以及和解的可能性等多个角度来进行全面剖析。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途径,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应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如果发现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则应准许离婚。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视为存在绝对离婚理由:
1.一方已经合法地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维持非正常两性关系;
2.行为人施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3.行为人出现了严重的赌博嗜好、依赖于毒品等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
4.由于情感上的矛盾纠纷持续不断而造成的分居期超过两年以上;
5.其他一切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情况。
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因为宣告失踪,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则上应当准许离婚。当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认为不能够离婚,然而双方又继续分居长达一年后,如其中任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应当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