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土地承包合同出现错误,对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争议,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妥善解决:
首先,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遵照双方意愿,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其次,若是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建议双方共同寻求当地人民政府协助进行处理,例如,当争议涉及到单位或组织间关系时,可寻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介入来帮助协调;
若只是涉及到个体之间或者个体与单位之间的
纠纷,则可以敦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调解。
再次,若
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所提供的
处理决定存在疑虑或不认可,那么权益相关方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内,正式向
管辖区域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此期间,为了维护争议地原状稳定,避免任何一方私自改变土地现存状况,需要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尚未得到圆满解决前,务必保持争议土地的现有状态不变。《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