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需详细阐述以下内容:
申请人及其个人背景;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
申请采取何种形式的
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此项行为的原因分析。
此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
申请人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户籍或者住宅地址,同时还需要提供关于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的资料。
3.完备的
担保手续。
若采用现金作为担保物,则申请人必须提供与请求范围内价值相当的现金作为担保;
若选择实物作为担保物,则应提供与要求范围内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
担保人体制内,应当提交购买担保物品时的相关发票、权属证书等,用以说明担保权利的归属。
此外,担保人还需以
书面形式向法院承诺,在保全期内,对用于担保的财物,不得进行转让、出售、损毁、遗失等操作,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于担
保证券的房产、
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法院将依法作出相应的扣押裁决。
对于采用保
证人担保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
营业执照副本的
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加盖保证人为
法人单位的
公司印章。
担保书中应明确陈述担保的具体事项及
抵押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