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罪犯都涉及到了过失犯罪的问题,然而它们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显著的差异:
首先,这两个法律术语所对应的犯罪概念并不相同。
具体来说,危险物品肇事罪通常被定义为,由于违反了对爆炸物、易燃品、放射性物质、有害物质以及腐蚀性物质的管理规定,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这些物品的过程中,因人为疏忽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相比之下,失火罪的基本含义是由行为人因为过失引发的火灾,这种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损害了公共安全利益。
因此,失火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
其次,两类犯罪的主体有所不同。
失火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一般的大众,只要他们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款;
而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而言,其主要的犯罪主体还是那些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相关物品管理者的失误等情况下,其他人员才有可能构成这类犯罪。
最后,从犯罪的客观层面来看,虽然危险物品肇事罪同样也有可能引发火灾,但其前提往往是由于相关人员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易燃物品的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出现的重大火灾事故。
这与失火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着明显的差异,失火罪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包括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当使用火源导致的火灾事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