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下,受罚者必须待至刑期结束方可离去。
然而,若受罚者对于该项处分持有异议,此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在此过程中,倘若受罚者愿意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其可通过书面或是口头两种方式向相关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充分记录并保留每一位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所主张的具体事项、申请理由及申请时间等关键要素。
而对于那些意欲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士,则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递交诉状。
若是确实存在书写能力上的困难,同样也可选择由口头形式来发起。
对此,人民法院将会详细记录所有的发起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