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倘若存在借款,且由双方签署了相关的债务凭据(无论该债务凭据是欠条,抑或是借条),那么在进行诉讼时,这些负债凭据的证据力便无可厚非,能够有效地证明借款和利息的法定合约关系的存在。
其次,当出借方愿意将此次债务纠纷诉诸到人民法院时,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例如借款合同、账单、欠条等等,同时也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额外证据。
最后,如果持有债权凭证的一方提出诉讼请求,但其所拥有的负债凭证并未明确标注债权人姓名,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对方对此提出抗议,只要事实依据充分,法院有权接受此类案件的起诉;
然而,倘若法院经细致调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他们将会裁决驳回这类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