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实施杀人行为,导致另一位未成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将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名。
然而,若施害者未达到法定年龄即十二岁的年龄界限,他或她将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种情形下,公共部门应当要求家庭或其他监护人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严格的教导和监管。
同时,于必要之时,还有可能采取特别矫治教育措施以维护社会安全。
反之,若实施谋杀行动的未成年已达到了十二岁这一法定年龄标准,那么他将会因涉嫌故意杀人而引发刑事究责问题。
针对此类罪犯,公安机关将参照如下量刑基准,并在基础上视犯罪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罚;
若罪行情节较为轻微,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需特别注意的是,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清白之路惩罚机制中,对于那些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应视情节恶劣程度而定,并且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通过后方能启动诉讼程序。《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