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严格遵守办案机构及羁押场所制定的相关会面规章制度;
2、严禁律师携带或引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共同参与会面;
3、律师可向正在服刑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传达其家属的最新动态,传递亲人挚爱的关怀,但坚决反对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串通口供或者为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的违法串通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转递私人信函、现金及其他检察院制止的必备用品,同时也不得将通讯设备交给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使用;
5、在未得到办案机关、羁押场所以及在押罪犯本人同意之前,律师在访问被拘禁的罪犯时,绝对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录音、录像、拍照活动;
6、会谈内容必须在律师权利范围之内,严禁越界获取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对于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律师更不可向当事人泄露;
7、律师不得以威胁、引诱或欺诈等手段迫使刑事被告人背离事实真相、更改陈述;
8、若律师在探望在押罪犯时需要雇佣翻译人员,须经检察部门批准方可实行;
9、律师有责任对知悉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决不让当事人得知其无权知晓的案宗材料。《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四)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