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后一切相关事宜,我们根据既定规范如下处理:
(1)完成终止
注销登记的工作。
在
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计时第十个自然日,管理人员须怀揣着人
民法院决定破产进程终结的正式批文,前往破产人先前进行注册登记的相关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管理人员职责就此终止。
在完成注销登记的工作日当天,管理人员将正式终止履行其职务,除非在此之前存在尚未解决的
诉讼或
仲裁案件。
(3)确保
连带债务得以延续。
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破产人的保
证人以及其他连带
债务人仍需对
债权人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未能获得清偿的
债务,依据法律规定持续承担偿还责任。
(4)针对新发现的财产和再次分配的问题。
若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发现破产人仍然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我们会按照追加分配程序来妥善解决。
(5)包括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各项事务。
对于破产程序结束后产生的诸如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安置企业员工等各类事务,我们会委托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