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七十岁老年人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性建议供参考:
首先是平等原则,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论是年龄大小,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对
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其次是维护子女以及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法律所要求的;
再者是尊重无过失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无过失方可据此要求对方给予相应补偿或
赔偿;
平衡原则也是重要的一点,即在
离婚后需要
清算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最后就是充分尊重个人意向,只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协议,就可优先于法律来处理
财产分配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