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确一点,即前任丈夫支付给子女的
抚养费用并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
因为抚养费用直接用于(子女)的生活与学习所需,这一权益理所当然地归属于子女自身。
当一位人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后,这些抚养费用并不会自动成为他们新家庭中的财产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养育费用务必要定期支付,若具备条件者,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完毕。
对于确实无力支付或者下落不明之人,我们可以采取以其个人财务作为
抵押来支付抚养费之方式。
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情况下会延续到子女年满18岁为止。
如果子女年满16周岁但未达到18周岁,且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
保证他们在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那么父母将有权利停止支付抚养费。
不过,无论何时,都不应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亲母亲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规定的合理诉求。
最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虑并加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