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彩礼所产生的纷争,需依据案件本身的独特情况来决定是否理应
退还彩礼及其相应的
退款金额。
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指导意见,针对已经建立过婚姻关系进而又解除的案例,一般而言,
彩礼无需进行再次返还。
然而,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即尽管已缔
结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尚未共同生活;
或者由于支付彩礼导致收受方出现生活困难-在以上两种情形中,即便婚姻关系已经确立,
离婚后仍然需要
返还彩礼。
尽管存在符合
返还彩礼条件的实例,但并不代表最终结果会完全按照所期望的那样实现。
在具体判决返还彩礼的额度方面,人
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后代、财产利用情况、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彩礼支付的金额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评定,确定返还比例。
若男女双方未能履行婚姻注册手续,理论上来讲彩礼务必予以返还。
至于“双方未能完成结婚注册手续”的
彩礼返还问题,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1)若双方确实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
同居住生活,相应的彩礼应当依法归还,有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全额返还;
(2)另外,对于那些尚未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已事实上一起生活的例子,如果仅仅因未能完成结婚注册而要求女方所有返还彩礼,对于女方来说,这无疑显得过于严苛。
在这类情况下,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运用状况、彩礼支出数额并综合考虑当地的习俗等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