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身份问题需要依据特定的情境来加以审慎的分析。
首先,假若父母已通过法律程序达成
协议离婚,而另一方却未能按照
离婚协议中的承诺支付
抚养费用,这种行为便构成了
违法行为,这时应当由
监护人——即父母一方作为原告
申诉人,将其列为离婚协议中的另一方,向
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其遵守协议并支付应有的抚养费。
其次,倘若抚养费的问题尚未得到这对父母之间的磋商或者协商未果,以及还没有经过法院正式裁决确认的情况下,那么同样地,应当由父母一方作为原告申诉人,将对方列为被告,通过
司法诉讼来确定抚养费应当支付的金额和方式。
另外,若这对父母已经对抚养费问题达成共识或者法院已经裁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但是当下又希望变更原有的标准(例如下调),此时应当让孩子作为原告申诉人,同时未成年孩子的父母一方担任孩子的
法定代理人为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最后,若其中某个家长未能切实履行其
抚养责任,那就应当由孩子作为原告申诉人,未成年孩子的父母方就担任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为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