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破裂之后的任意时候,无论夫妇中的哪一方或者两方的状况以及抚养能力出现了重大改变,都有权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申请。
关于改变孩子抚养权问题,通常首先应该遵循双方的意见进行商议确定,如果无法达成相关协议,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更改孩子监护关系。
当出现以下某种特殊情况时,法院应当支持并认可这些申请:
1.与孩子一同生活的父母其中一方因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以至于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其中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为,或是他们与孩子的共处已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3.对于年满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倘若他们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则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4.除上述三点以外,如果还有其他充分合理的原因证明需要改变孩子现行的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