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乃法院执行过程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简称,旨在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即六个月之期限内,尝试采取种种执行措施却仍未能圆满完成本案执行任务之际,所作出的一项暂时性结案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最为宽限为二年。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事宜,均需遵循相关法规中所明确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定加以实施。
前述所指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若法律文书另作分期履行之规定,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若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履行期间,便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开始计算。
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情况之下,执行法院亦有权选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倘若执行法院经过详细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时尚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其基于合法权限亦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作出必须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签字确认,或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严谨的审核和核实,并最终获得院长的审批通过。
在本次执行程序宣告结束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他们仍然享有权利再次提出申请执行,而且这种再次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