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针对合同纠纷是否涵盖民间借贷这一领域。
然而,当涉及到民间借贷时,如果双方签署了相关的借贷合同并且产生了借贷纠纷,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视其为合同纠纷的一部分,即民间借贷也被列入合同纠纷之列。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严格来说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换言之,民间借贷本质上则是借款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予以规范,但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若双方另有约定,则可另行处理。
通常而言,借款合同应详细陈述借款的性质、支付的币种、用途、金额、利率、使用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要素。
鉴于民间借贷纠纷事件频发且数量较大,因此,在实践中的合同纠纷类型通常会将其独立看待,如同我们在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虽然它来源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都倾向于将其视为独立的分类。
总体来看,民间借贷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均表现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资金;
然而二者的差异在于,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银行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个环节,其中必然涉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而民间借贷纠纷则主要发生在企业间、个人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关系当中,利息的有无并非绝对标准,而是依具体情形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