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业主体存在损害消费权益之行为时,消费者有多种途径来寻求公正、妥善的解决方案:
首先是协商和解。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尊重、理解的基础之上,共同探讨并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
这种灵活且快捷的处理方式,对于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双方都有着特殊的吸引力。
其次是投诉调解,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产生消费权益方面的争议之后,可寻求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介入。
通过第三方力量的干预,协调双方当事人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再者是行政申诉,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出现权益争端之时,消费者有权寻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助解决。
这是一种高效且迅速的解决方式,其适用范围广泛、力度大。
消费者在选择采取这种方式时,需以书面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缘由及其相关证据材料。
若与经营者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则可以撤销申诉申请,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调解书。
第四是仲裁制度。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并由仲裁机构做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
仲裁机制具有程序简洁、结果透明、专业性强、费用适中、保密程度高、减少情感纠葛等优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的话仲裁庭会根据各方向责任大小分配应负担的仲裁费。
最后是司法手段的运用,即诉讼程序。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