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撤销权的时限问题,我需要向您详细说明一下:
1)在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自得知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必须在一年内在行使撤销权,否则其撤销权将被自动消除;
而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形,当事人应以第一种方式为基准,自得知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同样会自动消失。
2)若当事人遭受
胁迫,即自胁迫行为结束后,必须在一年内在行使撤销权,否则其撤销权也将自动消除。
3)如果当事人从
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实施日起,超过五年内仍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他们的撤销权将会被一概判定无法使用。
接下来,撤销权指的是当事人有权依本人意愿变更或取消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特定规定或当事人所约定的撤销权源始期限,除非该条文有特别明确规定,都应该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项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不适用于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
当
期限届满之后,撤销权即可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